法律调查报告

  在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我们使用报告的情况越来越多,多数报告都是在事情做完或发生后撰写的。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写好报告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律调查报告,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法律调查报告

法律调查报告1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XX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XX市中兴建筑公司、XX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XX市XX区人民法院xx年4月29日作出(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XX市中院于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XX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XX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XX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苏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杰,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XX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2/0a-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XX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xx年5月被被告XX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XX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XX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XX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XX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XX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XX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XX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x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

  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XX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XX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XX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XX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xx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xx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1996年9月XX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XX市XX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开工。

  1999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xx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xx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xx年7月29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xx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xx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XX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法律调查报告2

  一、调查目的: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的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法律现实的组成因素。它包括人们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本质及作用的理论观点,对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要求及态度,对现行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评价和解释,也包括人们对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认识、愿望和情绪等。生活中,人们通常所讲的“法律观念”、“法制观念”与法律意识近义。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正确守法与执法的思想保证,普法教育活动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要普遍增强公民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

  对于社区公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加以分析,将有助于从社区公民法律意识现状出发,有针地性地搞好社区普法教育活动。

  二、调查时间:

  20xx年4月12号至6月20号

  三、调查地点:

  安徽省亳州市花戏楼社区

  四、调查对象:

  安徽省亳州市花戏楼社区居民

  五、调查方法:

  通过访谈进行调查

  六、调查内容

  (一)对花戏楼社区居民法律意识的调查

  1、调查花戏楼社区居民法律意识现状

  通过对花戏楼社区居民法律意识现状的社会调查,法的地位并不高,作用很有限,权利意识很淡薄,人们普遍有一种耻讼、贱讼观念。中国几千年封建意识以及建国后极“左”思想的影响,使居民的法律意识还存在着与时代精神相冲突的若干传统观念相交织的状况,特别是存在法律制度的现代化与法律意识滞后的矛盾。主要表现为:相当一部分居民仍习惯于按传统观念参于社会生活,评判他人与社会、解决纠纷及维护自身权益、甚至给“权大于法”以相当程度的认可,视法为维护道德的武器,致力于“无讼”来维护社会的安定,特别是封建统治者“言出法随”的现象,在某种程度上还有存在,给某些居民造成了一种畸形的法律观念,“领导人讲的话就是法”。这表明,法律权威的削弱和法律观念的动摇成为法制建设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2、调查花戏楼社区居民法律意识现状的目的和意义

  通过对花戏楼社区居民法律意识现状的社会调查,了解现今我国城市居民的法律意识状况,通过了解进而加强和增进城市居民的法律意识,扫除法盲。通过普法工作的全面展开和深入进行,使得法律知识在普及,居民的法律意识在提高,进而使其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对法律保持正确的态度,能够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3、调查地和调查对象的选择

  调查对象是花戏楼社区居民。所被调查的的居民中无文盲人员,文化程度在小学到研究生之间,年龄在20岁到60岁之间。因此他们都具备理解和回答问题的能力。

  4、调查程序

  本次调查主要采用的是访谈的调查方法。因为被调查对象人数较多,所以采用的是以访谈的'调查方法。

  (二)社会调查的结果与分析

  1、调查的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主要是面向花戏楼社区居民的。在内容上主要分为七部分,分别是:法律知识及获得途径部分;法律理念部分;对法律功能的认识部分;对法律实施的评价部分;对法律的信任程度部分;纠纷解决途径部分;对居委会的认识和评价部分。为使调查能够真实客观的反映被调查者的思想和观点,在访谈时充分考虑到被调查者的文化水平的参差不齐,尽量做到浅显易懂。

  2、访谈的基本情况

  他们反映的主要问题是:

  (一)在一些地方法律得不到全面实施。

  (二)轻视法律、漠视法治的现象仍然存在。

  (三)居民对法律赋予的权利欠缺理解,不善于依法维权。

  (四)执法不严的问题还比较突出。

  (五)法律的普及不够深入,宣传教育不够广泛,效果不很理想,尤其是边远地区、农村、企业、基层单位、学校等还存在“死角”、“空白”。

  (六)在立法(包括法规、规章)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部门利益倾向突出,存在重数量轻质量的现象,在地方立法中群众参与还不够。

  七、调查结果:

  此次调查的结果说明,居民的法律意识比较弱,知识也比较缺乏,从数据上看,都没有太在意生活中的法律问题,也许他们觉得,在生活中遇到麻烦是必然的,并不是法律问题,也有可能受家庭、社会等各种因素影响,让他们认为权利比法律有用,在此问题中虽然有50%的居民回答是“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但事实上,他们的法律意识并不是很强,但是关乎到自己利益和前途,关乎到自己今后的发展,大家自然而然就会认为那是不合理也合法的,人都是自私的动物,谁不会为自己谋利益,谁不希望今后的路能够更加顺利,这也是人之常情。

  八、建议:

  1、通过法律进社区活动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识

  法律进社区工作,就是以社区为依托,以社区居民为服务对象开展的社区法律服务工作。一方面,要加强对“法律服务进社区”组织载体的培育和建设。可以组织律师和法律援助工作者等专业法律人士做好“法律进社区”,以及大力组织和发展社区志愿者队伍。“社区是个家,建设靠大家”。要努力号召和动员社区内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热爱公益事业的在职和离退休的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公证员和大中专院校的法律专业教授、学生积极参与法律服务活动,建立一支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他们的专长,以社区为依托,为居民提供义务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法律进社区,社区将从三类人群进行普法教育,从而提高居民的法律的意识。

  2、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充分发挥居委会、调解委员会作用,加强矛盾纠纷调处,积极疏导民事纠纷,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坚决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做到一般事情不出村,化解不稳定因素,提高群众法律意识,为居民生产生活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九、结语

  通过这次社会实践调查,使我了解到我国居民的法律意识还很薄弱,依法治国的方针还需继续贯彻到底,只有不断提高我国居民乃至农民的法律意识,法治社会的好处才能得以彰显,社会主义的先进性才能更好的展现在世人的面前,社会才能和谐安定,人民才能安居乐业,共同致力于创造中国的世纪华章。

法律调查报告3

  此尽职调查报告力求通过对企业的历史数据和文档、管理人员的背景、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资金风险做一个全面深入的审核,以发现企业的内在价值、判明潜在的缺陷及对上市的可能影响,为上市方案设计做准备。内容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

  包括企业改制与设立情况、企业的历史沿革、发起人和股东的出资情况、重大股权变动情况、重大重组情况、主要股东情况、员工情况、发行人独立情况、内部职工股(如有)情况、商业信用情况。重点关注企业改制后经营业绩能否连续计算、股东出资是否到位、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化、控股股东是否存在改变的风险、员工持股问题。

  2、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

  公司章程及其规范运行情况、组织结构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作情况、独立董事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内部控制环境、业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会计管理控制、内部控制的监督情况。重点关注公司组织结构是否符合上市要求、公司治理是否合规。

  3、高管人员:

  高管人员任职情况及任职资格、高管人员的经历及行为操守、高管人员胜任能力和勤勉尽责、高管人员薪酬及兼职情况、报告期内高管人员变动、高管人员是否具备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资格、高管人员持股及其他对外投资情况。重点关注报告期内高管人员变动情况、高管人员兼职情况

  4、财务与会计:

  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评估报告、内控鉴证报告、财务比率分析、销售收入、销售成本与销售毛利、期间费用、非经常性损益、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存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主要债务、资金流量、或有负债、合并报表的范围、纳税情况、盈利预测。重点关注企业资产权属问题、是否正确申报纳税、是否存在税费补交风险、企业盈利是否持续增长、主营业务是否突出、主营业务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存在行业依赖、是否存在客户依赖

  5、业务与技术:

  包括企业所属行业情况及竞争状况、采购情况、生产情况、销售情况、核心技术人员、技术与研发情况。重点关注企业的行业地位、企业的核心技术或业务优势

  6、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情况、公司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重点关注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实际业务范围、业务性质、客户对象、与公司产品的可替代性等情况,判断是否构成同业竞争。确认公司的关联方及与联方业务往来情况,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7、业务发展目标:

  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和经营模式、历年发展计划的执行和实现情况、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投向与未来发展目标的关系。重点关注公司的商业模式是否清晰、发展计划是否明确

  8.募集资金运用:

  历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本次募集资金投向。重点关注本次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发展规划、募投项目扩大的产能可否被消化。

  9、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

  风险因素、重大合同、诉讼和担保情况、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中介机构执业情况。重点关注公司潜在的经营风险、公司诉讼和担保情况、过往是否有被行政处罚及影响评价

  10、上市可行性分析:

  对企业上市存在的潜在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整改建议

法律调查报告4

  一、调查背景及路径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十三亿人中就有九亿是农民,可是很久以来,农民在农村中的生存状态研究如何,绝大多数城市人并不清楚。“中国的问题仍然主要是农村问题。中国社会的现代化的最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农村社会的现代化。因此,一个真正关心中国人喜怒哀乐的人就不能不关心中国最基层社会的人的生活。”基于此,我们对家乡周边的六个村进行了一次关于“农村法律普及程度的调查”。我们本着面向农民,服务农民的精神,相继开展普法宣传等活动,以法律调查问卷、座谈交流等形式开展本次调查,从中掌握里许多第一手资料。

  当今社会各级政府与社会团体都纷纷开展各式各样的农村法制建设活动,那么究竟有多大的成效呢?本报告主要是了解农村的法律知识普及程度,设计的问题相对比较简单,通过一些简单的法律常识,分析近几年农村法制发展的状况,从而提出合理的建议。

  二、调查方法及对象

  本次调查以调查问卷为主,座谈调查为辅。

  问卷调查,是我们了解基层法律服务现状的另一重要手段。有专家认为,在中国的调查,必须正视被调查者文化素质不高,缺乏社会调查常识的现实,尽是少用书面调查方式。然而我们认为,这是对基层群众的固有偏见。事实上,我们所接触到的'农民大多具有中等以上文化程度,也接触过许多外部信息,对我们并没有表现出敬而远之的态度。

  我们对访谈对象的选取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农民群众,包括接受过法律服务和未接受过法律服务两类。这种分类十分必要,一方面前者对基层法律服务有着最直接的感受,他们的看法和意见直接反映了基层法律服务的现状。另一方面后者在农村占绝大多数,更具代表性。这对我们了解农村法律服务的真实面貌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必须指出的是,未接受法律服务并不意味着他们没有遇到法律纠纷,是何种原因使他们与法律服务擦肩而过?追寻其中的原因,显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第二部分访谈对象是村干部。主要是了解法律服务所之现状,以及在满足农村法律需求方面所发挥的作用。与对农民的访谈不同的是,这部分访谈大多不是以正式方式进行的,往往是在闲聊甚至是吃饭时获得我们想要的信息。这些信息同样具有相当的可信度。第三部分则是外出务工者,他们现在已经成为备受社会关注的群体,农民工同样需要接受法律方面的知识,这样才能够在他乡保证自己的护法权益不受侵犯。近年拖欠农民工工资,欺骗农民工等不法行为屡屡发生。为什么这样的时间屡禁不止,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农民工不懂法,不知道用法律来维护自己。

  三、调查结果

  此次调查前三题为自由式问答,无对错之分。后十七道题为基础的法律常识,包括继承法、婚姻法、土地法等于农民息息相关的基本法律。

法律调查报告5

  为了更深入了解新北区未成年人安全和身心健康状况,推动未成年人法律保护进程,于20xx年12月12日至20xx年1月11日,在常州市政府和常州高新区门户网站在线调查一栏中,以调查问卷形式针对未成年人家长开展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法律保护情况调查,共有192人参与了在线调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调查基本情况

  1.未成年人家长对法律的态度:认为很重要的175人,占比91.1%,认为重要的16人,占比8.3%,仅1人认为不重要,占比0.6%。

  2.未成年人家长对法律知识的需求:很需要的160人,占比83.3%,只需与自己专业和将来发展方向有关的31人,占比16.1%,仅1人基本不需要,占比0.6%。

  3.未成年人家长是通过什么途径来了解法律的:通过电视广播的80人,占比41.7%,通过杂志报纸的28人,占比14.6%,通过网络的60人,占比31.3%,通过教学的21人,占比10.9%,通过其他途径的3人,占比1.5%。

  4.未成年人家长学习法律喜欢的方式:自己阅读法律书籍的36人,占比18.8%,看电视或者通过网络的74人,占比38.5%,听老师讲课的18人,占比9.4%,参与互动寓教于乐的60人,占比31.3%。

  5.上学后孩子最大的挫折:成绩不理想的55人,占比28.6%,经济困难的24人,占比12.5%,家庭变故的8人,占比4.2%,其他的100人,占比52.1%。

  6.孩子业余时间主要做些什么:阅读课外书籍的22人,占比11.5%,体育运动的21人,占比10.9%,帮家里干活的9人,占比4.7%。娱乐玩耍的135人,占比70.3%。

  7.孩子是否会感受到老师或同学的歧视:常常感到的没有,有时感到的34人,占比17.7%,没有感到的158人,占比82.3%。

  8.未成年人家长最不喜欢老师的哪一种做法:找家长的35人,占比18.2%,当众批评的80人,占比41.7%,罚站的40人,占比20.8%,其他的30人,占比15.6%。

  9.未成年人家长是否知道孩子有哪些权利义务:知道,根据权利义务来做事的133人,占比69.3%,只是知道不犯法的55人,占比28.6%,不知道,做人靠良心,那些无所谓的4人,占比2.1%。

  10.未成年人家长认为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规定的起刑点和量刑幅度怎样:畸轻的0人,偏轻的46人,占比21.7%,适当的142人,占比73.9%,偏重的0人,畸重的4人,占比2.2%。

  11.未成年人家长认为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影响最大的三大因素是:社会风气不好的42人,占比21.9%,独生子女的特殊性的20人,占比10.4%,家庭贫困影响的`22人,占比11.5%,家庭管教偏差的23人,占比12.0%,应试教育压力的19人,占比9.9%,好逸恶劳.贪图享乐的12人,占比6.3%,结交不良朋友.网络电视等媒体上有害信息的影响的47人,占比24.5%。

  12.未成年人家长认为目前保障未成年犯罪人合法权益的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怎样:认为好的60人,占比31.3%,认为较好的75人,占比39.1%,认为一般的36人,占比18.6%,认为较差的18人,占比9.4%,,认为很差的0人。

  13.在与孩子沟通中是否发现孩子有法律方面的问题需要解决:认为是的125人,占比65.1%,认为否的67人,占比34.9%。

  14.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积极寻求法律保护的170人,占比88.5%,自认倒霉的22人,占比11.5%。会采取过激的暴力行为的0人。

  15.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效果:认为好的65人,占比33.9%,认为较好的45人,占比23.4%,认为一般的50人,占比26.1%,认为差的3人,占比1.6%,不清楚的8人,占比4.5%。

  二、调查结果分析

  总体来说,绝大多数的未成年人家长都认为法律重要,也很有需求。人们主要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途径来了解法律,更喜欢通过看电视.网络.参与互动寓教于乐的方式来学习法律。

  上学后,孩子遇到的主要挫折是成绩不理想,业余时间主要娱乐玩耍,部分孩子选择阅读课外书籍.体育运动和帮家里干活。基本没有受到老师或同学的歧视。家长和孩子最不喜欢的老师的做法依次为当中批评.罚站.找家长。

  大部分人都知道孩子有哪些权利义务,大部分人在与孩子沟通中发现孩子有法律方面的问题需要解决。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绝大部分会积极寻求法律保护,但仍有部分人认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效果一般。

  在导致未成年人犯法犯罪的因素中,影响最大的三项因素分别是社会风气不好.家庭管教偏差和结交不良朋友.网络电视等媒体上有害信息的影响。大部分人认为目前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规定的起刑点和量刑幅度适当,部分人认为偏轻。目前保障未成年犯罪人合法权益的各项制度贯彻落实情况一般较好,还不能令人满意。

  三、对策和意见

  1.落实家庭教育基础作用。要广泛开办"家长学校",对家长进行系统的文化理论知识.青少年心理学.生理学.教育学知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进一步提高广大家长的思想素质.文化修养与道德水平,增强父母作为监护人的责任感,使家长掌握教育规律.强化父母在家庭中的职能,督促他们更加关心.爱护并严格要求自己的子女,为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打下坚实的基础。

  2.奠定学校对未成年人法律教育的主导地位。要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加大教师队伍的培训管理力度,使之在法制.道德与业务等诸方面不断提高。努力培养学生法律意识。设置法制副校长,并有专职的法制课教师,根据学生的年龄.生理.心理特点和认识水平,通过寓教于乐的方式开展经常性的法制教育课程,同时,应积极开展校外法制教育活动。如开办法制教育讲座和案例分析,组织法律知识抢答赛,举办"少年模拟法庭"等多种具体.形象.生动的活动。

  3.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大力开发和生产优秀文化产品,加大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更好发挥潜移默化的教育熏陶作用。继续开展"扫黄"."打非"等斗争,努力净化文化市场环境。努力健全社区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网络,有的放矢地做好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律保护。

法律调查报告6

  在目前全国上下进入法治建设的新时代,我县农民的法律意识状态如何?他们的权利意识、法律保护意识和民主意识的状态又如何呢?为了解现今我县农民的法律意识状况,更好地加强和增进农民的法律意识,使其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对我们的法律有正确的态度,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我们选择几个乡镇采取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等形式对农民法律意识情况进行了调查。

  一、目前我县农民的法律意识状态

  1、传统的习惯根深蒂固。随着法治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多年的普法教育,全县农民法律知识贫乏的现象得到了一定的改观,农民的法律、权利意识在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农民知道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总体来看全县农民的法律意识依然相对淡薄,传统意识较浓,农村法制宣传还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主要表现在法律素养低,害怕打官司,对法律缺乏信任,薄情优先于法。从走访的人员和媒体披露的大量案件来看,在一部分农民的脑子里的法律意识仍是空白,即使自己或家人受到了严重侵害,也不知道用法律来保护自己,或者想寻求法律保护,确不知道该如何着手;也有一些像经济往来的行为,如借款不写借条,总以为大家是熟人、朋友,不会出问题,一旦出了问题,又无凭无据,无法求得法律的保护;更有甚者,一些村干部的法律意识也十分淡薄,公然出面去解决本村发生的刑事案件,以私了的方式解决,使得触法刑法的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2、农民对法律的认识不到位,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意识浅薄。大多数的农村村民不懂得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更多的人认为法律不是保障人民权利的实现,而在更多的限制人的行为的发生。在很多的村民自治选举中我们看到很多村民出售自己的选票,候选人用金钱买选票的事情屡屡发生。他们不知道这样滥用自己权利的后果是导致选举结果并不能达到真正实现村民自治的目的,而以损坏自己的利益告终,而这种权利、义务意识的浅薄最终不能达到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

  3、农民法律维权意识存在误区。觉得上法院打官司不是维权的手段,特别是涉及到民告官如土地征用赔偿等问题上更是望而却步。由此造成许多本可以通过法律诉讼、司法调解等法律途径解决的问题,演变成了信访问题。法律意识维权上的这一误区直接造成对政府的信赖往往胜过对法律的信赖,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信访的工作量以及社会的不和谐因素。

  二、产生的原因

  大多数农民受教育的程度不高,文化知识面窄,谈不上什么系统的有条理的学习法律法规,广大农民获得的法律方面的信息量非常少。所以,法律在广大农民头脑中所占的位置自然是十分淡薄,甚至是触犯刑律的行凶、抢劫、盗窃等严重侵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生命财产的犯罪,行为人也并非无知到杀人是否偿命、犯罪是否坐牢的愚昧地步,但是他们仍然铤而走险,这纯粹就是法律意识的问题了。

  三、针对以上的现象,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

  1、营造一个大家都积极参与的学法守法的舆论氛围。现在的传媒的力量是巨大的。各类传媒应该要加大法律的宣传力度。通过电视或是法制文艺演出等形式以直观的方式入手,来吸引村民的注意力。在这个方面,宣传机构、普法机构应义不容辞的担负起自己的责任。

  2、号召有关部门编写出通俗易懂的普法宣传教材。广大农民的文化水平都偏低,枯燥的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肯定不适应他们,所以要编写出适合广大农民的法律学习资料。在我们的农村,各类案件时有发生,法律宣传的素材应该讲并不缺乏,只是说没有下大力气、下功夫去收集整理。编写好宣传材料,最好条文结合实际案例、真人真事的案例。多拍摄农村生产生活与法律相关的电视短片,贴近他们的日常生活,这样的教育才能收到更好的效果。

  3、建立一支专业的普法队伍。首先,这支队伍应该要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水平,熟悉基本的法学理论。同时,他们也应该要熟悉农村、农民的日常生活,知道农村在法律上的空白是什么,农民经常发生的纠纷是什么。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有针对性地对症下药、因人施教。在每逢普法宣传日,搞好法律咨询活动,散发宣传资料。普法队伍得长期做好这项工作,才能促进农民的法律意识的提高。

法律调查报告7

  在高考扩招后,大学生激增,全民素质也随着逐步提高。毫无疑问,在中国依法治国的道路上,大学生法律意识的高低起着重要的作用,同时又可以映射出法制贯彻的效果。法律意识是一种较为宽泛的社会意识表现形式,对于大学生来讲,法律意识主要分为两个部分: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对实际法律问题的观点、态度与解决方法,简单得说,就是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法律基本理论知识的掌握,是对每一个大学生素质修养的必备要求,是能够懂法运用法律的前提;对实际案例的解决是法律意识高低的具体表现,具有直观性。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作为党的基本政策贯彻以来,我国法制建设突飞猛进。特别是加入WTO后,掌握和应用法律日益重要。因此,为了客观地了解我校在校学生的法律意识水平,了解我校在校学生对法律问题的观点与态度,海大青年法学社、法律援助社组织了关于公民宪法意识的问卷调查。

  一:调查方法

  这次调查对象是海南大学20xx级、20xx级法学、文学、农学、理工、经管等五个学院的本科生。调查的方式是发放和填答调查问卷。为了使调查能够真实、客观的反应调查者的思想,由法学院韩立收博士设计的问卷充分考虑了被调查者的思维与文化水平,对各个方面问题打乱编排,对相关法律专业术语用通俗易懂的文字表达,问卷也从分注意到问题的中立性。本次调查不记名。被调查者回答问题的方式主要是采用封闭式的回答方式,即预先设计好四种可能答案,将这些答案全部列于问题下面,由被调查者从中选择一种答案作为自己的答案。调查内容除了对法律问题的回答外,还包括专业、年级、政治面貌、有(何)无兼职经历、是否学生干部等基本情况,以便我们做比较研究。调查问卷工发放400份,除了部分由于填写基本资料和回答问题不符合要求的外,有效资料为360份。这些资料是比较完整可靠的,占应调查对象的90%。

  二:被调查者的基本情况

  1:专业:本次调查的360名学生当中

  专业 人数(人) 百分比(%)

  文科(法学、文学) 145 40.3

  理科(农学、理工、经管) 215 59.7

  2:年级:

  年级 人数(人) 百分比(%)

  20xx 197 54.7

  20xx 163 45.3

  3:政治面貌:

  政治面貌 人数(人) 百分比(%)

  共产党员 18 5

  非党员 342 95

  4:有无兼职工作经历:

  有无兼职工作经历 人数(人) 百分比(%)

  有 91 25.3

  无 269 74.7

  5:是否学生干部:

  是否学生干部 人数(人) 百分比(%)

  是 63 17.5

  否 297 82.5

  三: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

  如前所说,法律基本理论知识是一个大学生较高法律意识的形成的基础,虽然作为非法律工作者(法学专业除外)不必对法律理论知识进行深入的研究与分析,但一些法制的观念与法理的原理需要我们加以了解,特别是新时代的大学生。

  ⒈对一些法律观念与术语的理解

  题6:“依法治国”的“法”是指

  a:仅指宪法等“法律”级的法律;b:整个法律体系;c:主要指宪法,即“依宪法治国”;d:法治的精神

  题5:关于“人治”的含义

  a:一人之治,一把手说了算;b:专制,官员不听取群众的意见;c:权力运行中,官员的自由裁量权太大;d精英为民做主,精英的统治

  题7:“法律至上”的含义

  a:任何人都要守法;b:法律的效力高于道德等其他社会行为规范;c:一切按既定的法律规则办,不能行使自由裁量权;d:法律作为最后的决策依据,即使有一些毛病也要遵守

  题9:对“以德治国”的看法

  a:以“以德治国”为重;b:“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并重;c:以“依法治国”为主;d:只需实施“依法治国”

  题10: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解

  a:在法律适用上人人平等;b:在立法以及法律适用上人人平等;c:官民平等,官员无特权;d:关键是政府与民间法人及公民的平等

  对以上题目的统计结果如下表

  题号 意识 党员% 非党员 有兼职 无兼职 干部 非干部 03级 01级

  题6 高D 44.4% 29.0% 33.0% 28.6% 35.0% 28.6% 24.9% 35.6%

  较高C 11.1 23.4 24.2 22.3 19.0 23.6 21.8 24.0

  偏低B 38.9 42.4 38.5 43.5 38.1 43.1 47.2 36.2

  需加强A 5.6 5.3 4.4 5.6 7.9 4.8 6.1 4.3

  题5 高D 27.8 21.6 23.1 21.6 20.6 22.2 21.8 22.1

  较高B 16.7 13.6 9.9 14.9 14.3 13.5 12.2 15.3

  偏低A 22.2 14.0 24.2 11.2 15.9 14.1 14.7 14.1

  需加强C 33.3 50.9 42.9 52.4 49.8 50.2 51.3 48.5

  题7 高D 5.6 10.5 4.4 13.3 7.9 10.8 13.2 6.7

  较高C 22.2 25.4 27.5 24.5 22.2 25.9 21.3 30.1

  偏低B 38.9 36.0 35.2 36.4 47.6 33.7 40.6 30.7

  需加强A 33.3 28.1 33.0 26.8 22.2 29.6 24.9 32.5

  题9 高D 0 2.6 3.3 2.2 1.6 2.7 2.5 2.5

  较高C 11.1 14.9 26.4 10.8 12.7 15.1 12.2 17.8

  偏低B 66.7 78.1 64.8 81.8 77.8 77.4 81.2 73.0

  需加强A 22.2 4.4 5.5 5.2 7.9 4.7 4.1 6.7

  题10 高D 5.6 8.2 8.8 7.8 3.2 9.1 8.1 8.0

  较高B 16.7 37.7 40.7 35.3 36.5 36.7 32.5 41.7

  偏低C 27.8 16.7 18.9 16.7 20.6 16.7 17.3 17.2

  需加强A 50.0 37.4 31.9 40.1 39.7 37.7 42.1 33.1

  我们的调查题目都是生活经常看见或者说到的法律概念,这些概念每个人都应该见识过,也各自有自己的理解。通过我们的调查表明,除了对“依法治国”这一概念比较满意外,其他几个法律概念都存在同学们主观臆断的理解。同学们往往对这些问题的理解局限于生活层面,也就是说,没有上升到一种以法律的观念来思考问题,比如题七,对于“法律至上”,生活中往往想到的就是任何人要守法,这是法律权威的体现,也是人们在生活中经常遇见的,特别是处于弱势群体的人来,每个人没有特权的遵守法律可能是他们的最大愿望。但是,这些都只是一些表面的现象,是普通人或者说文化程度不高的人也能这样认识的。相对来说,“法律作为最后的决策机关,即使有一些毛病也要遵守”这个答案,既坚持了法律的权威性(最后决策机关),又注意到了法律在实际生活中是不能理想化的,可能会有些毛病,但这不影响法律的施行,除非该法为恶法。选择不理想的状况说明我们还要加强法律意识的教育,虽然大学生具备了一定的文化知识,但在接受真正法律基础教育的时间很少,都是从各种报道或者自己搜索信息时得到,这些东西具有较大的不稳定性与诱导性。建议对每个专业设置法律基础课程,以强化法律意识。

  需要说明的是,这次问卷调查不是对每个同学的法律意识做一个是非评判,每个问题的答案也一般不存在绝对对错关系,选择其中的每一个答案都代表着一个人对法律的自己的看法。同时,也不是说同学选择某个答案最正确时就代表着他的法律意识最高。譬如题九,我们认为,“只需‘依法治国’”的法律意识最高,因为这个答案认识到,只有依靠依法治国才能达到法制所要达到的目的,而选择别的答案的可以看出对法律的功效还不能完全确信。

  从统计中发现,对于法律相关术语的认识,各个类型的的选择差别不太大,但其中,我们也能看出一些差别。20xx级的同学就比03级的同学在认识依法治国上更加深刻,对法律至上的理解也更加理想。究其原因,我们认为,主要是由于高年级在大学里,接受的社会信息和对各种学科知识接触面比03级同学广很多,其对法律知识的理解也自然深刻一些。

  值得注意的是,党员在后三道题中与非党员的回答相比,让人大吃一惊,因为按照调查表显示来看,党员的在对法律知识的理解上明显低于非党员。应该说党员是先进思想的代表,对党的政策、方针、思想了解更加透彻,事实却相反。究其原因,我们认为,党员之所以在对法律知识的理解上与非党员有较大差距,问题也是出在太专心于对政策的理解,而忽视了自己对法律知识的加强。在题九中,选择“以‘以德治国’为重”的占到22。2%,是非党员的五倍左右。这里表明党员对近年来‘以德治国’提出的重要性认识得比较深,舆论方向掌握较准,却忽视了法律作为最后的决策机关所具有的作用。再如题十,党员选择“在法律适用上人人平等”的占一半,但这又恰恰是我们认为最表层的认识的,可能在一些报纸刊物上能看见这样的说法,大家都能认识到的,所以不能认为法律意识较强,虽然选项四只提到了平等的主体,但这个选项明显更加具有现实意义。党员的这种差别提醒我们在对他们进行思想教育时,也要注意法律知识的强化。建议党员在入党前后写申请书、思想报告时,加入对法律意识的认识汇报,作为是否批准入党的一项考核条件。

  ⒉对法治社会的认识

  题12:目前我国的法治状况

  a:已经是法治社会;b:有局限性,要严格限制法律使用的范围;c:各方面都差得很远;d:整体上看人治的影响大于法治

  题15: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

  a:完全正确;b:应是诚信经济;c:法治建设促进市场经济发展;d:不正确,二者有交叉

  题19:法治的关键在于

  a: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b:必须保证法律是良好的;c:官员守法,受到法律的有效监督;d:大家都信仰法律,自愿服从法律的统治

  对以上题目的统计结果如下表:

  题号 意识 党员 非党员 有兼职 无兼职 干部 非干部 03级 01级

  题12 高D 27.8% 24.6% 20.9% 26.0% 28.6% 23.9% 18.8% 31.9%

  较高C 11.1 15.2 15.4 16.7 14.3 16.2 17.3 15.3

  偏低B 50.0 48.2 59.3 44.6 47.6 48.5 52.8 42.9

  需加强A 11.1 10.5 4.4 12.6 9.5 10.8 11.2 9.8

  题15 高D 22.2 26.9 25.3 27.1 23.8 27.3 26.4 27.0

  较高B 5.6 9.4 8.8 9.3 4.8 10.1 9.6 8.6

  偏低C 72.2 56.4 60.4 56.1 65.1 55.6 58.4 55.8

  需加强A 0 7.3 5.5 7.4 6.3 7.1 5.6 8.6

  题19 高D 11.1 9.4 12.1 8.6 15.9 8.1 9.6 9.2

  较高B 5.6 6.4 4.4 7.1 7.9 6.1 5.6 7.4

  偏低C 5.6 7.3 7.7 7.1 9.5 6.7 5.1 9.8

  需加强A 77.8 76.9 75.8 77.3 87.3 74.7 79.7 73.6

  我国正在致力于建立一个法治社会,法治社会尊重人的自由与平等,强调权利与义务的对等,维护社会强势与弱势的平衡发展……基于法治社会的这样一些特征,我们从上面几道题目中来寻找同学们对法治社会的认识情况。

  从总体来看,同学对法治社会认识还是处于一个偏低的水平,做到深入认识形成自己思考的人较少。比如题十九,法治的关键大部分人都选择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十六字方针,当然这没有错,但当认识到“法律必须是良法”的时候,已经在对法治的认识上上了一个台阶,因为不仅仅前面所说的十六个字就能完全形成法治社会的,那十六个字只是基本的要求,如果没有一个良好的法律,法治社会同样建立不起来。到最后一个答案“大家都信仰法律……”,答案之间没有递进关系,但我们实际地去分析,这里面存在着一个对法律认识的高低问题。不管是各种情况的同学,对法制社会认识的整体情况都是主要集中在教条化的灌输里面,接受的法律知识没有主动性,不符合议和具有朝气与思想的大学生形象。这种现象可以说是一种普遍的。我们认为,在开设法律基础课程的基础上,应该从方法上诱导同学们从不同的角度思考问题,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形成理性的社会意识,特别是法律意识。

  从统计中我们还可以发现,01级同学的表现同样要好于03级的同学。说明大学的学习对同学们思考问题的培养有较大的帮助。

  ⒊对于法律作用的认识

  题11:法律的作用

  a:法律目前基本是灵丹妙药;b:有局限性,要严格限制法律适用的范围;c:法治在任何情况下都胜过人治;d:应坚持“德主刑(法律)辅”的原则。

  对该题统计如下:

  题号 意识 党员 非党员 兼职 无兼职 干部 非干部 03级 01级

  题11 高B 33.3% 43.6% 45.1% 42.4% 39.7% 43.8% 40.6% 46.0%

  较高C 16.7 15.0 15.4 14.9 15.9 14.8 13.7 16.6

  偏低A 11.1 10.8 9.9 11.2 11.1 10.8 12.7 8.6

  需加强D 38.9 30.7 29.7 31.6 33.3 30.6 33.0 28.8

  法律的作用很多,如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对于法律的作用的理解,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法的“无用论”和“万能论的”谬误。这两个极端都是要尽量避免的。法律是有局限性的,不能干涉个人事务,不调整思想内容。

  从调查结果中我们发现,在最法律意识的认识上,深浅分明,法律意识高的与需加强的人数相当,且两者加起来占了大部分。同时,年级的高低对于法律意识分界也很鲜明,再次证明了高年级同学的法律意识高于低年级这一结论。但在党员是否、有无兼职、干部与否上,法律意识的高低划分依然不明显。

  ⒋对法律知识点的具体认识

  题18:审判“四人·帮”时,采用的是溯及既往的法律,即用现行的法律来给过去的行为定罪,而非“四人·帮”横行时期的法律

  a:正确,因为当时基本上没有法律;b:不正确;c应宣布以前的法为“恶法”,予以废除;d:以某些政策作为法律来使用

  对该题统计结果如下:

  题号 意识 党员 非党员 兼职 无兼职 干部 非干部 03级 01级

  题18 高C 11.1% 19.6% 17.6% 19.7% 22.2% 18.5% 21.8% 16.0%

  较高D 33.3 31.0 28.6 32.0 30.2 31.3 24.4 39.3

  偏低B 16.7 20.2 28.6 20.8 17.5 20.9 21.8 19.0

  需加强A 38.9 27.2 25.3 28.6 30.2 27.3 32.0 25.8

  我们在法律知识点的这上面,选取了法律溯及力的这一问题进行调查。在法律的使用过程中,在时间效力上只能使用与该法律实施以后所发生的行为和事项,不溯及该法律实施之前的行为和事项。法律不溯及既往,这是一个基本的法律理念,因为任何法律的制定与施行都是基于现存的或已经发生的事实而定,它一般会对一些历史遗留的既成事实给予法律确认,按照现行的法律补齐手续后加以合法化。这一法律理念的意义在于保持社会的稳定性和经济发展的连续性,也体现了公平原则。

  从调查结果来看,同学们对法律知识点的理解上,高低分布比较均匀,主要集中在“较高”和“需加强”两个阶段上,“需加强”者偏多,但法律意识“高”和“偏低”的也不在少数,这种比较均匀的结果其实说明,同学们在认识这个法律点上,并没有一个比较统一的认识,或者说并没有一个系统的学习、接受知识的过程,正好折射出,在我们现在的大学教育中,存在对于法律教育的空缺。随着法治社会的到来,让同学们了解认识法律,掌握法律这个工具,是必须和急迫的。

  四:大学生对法律热点问题的认识

  1:对司法活动的认识

  题1:号称“世纪审判”的美国辛普森杀害前妻及其男友案件,尽管多数民众认为他就是凶手,但因公诉方证据不足,辛普森被判无罪,你有何看法?

  A:坚持了“正当程序”原则;b:可以接受;c:不可以接受;d:完全是错案

  题2:对当前众说纷纭的司法腐败问题,你的观点是:

  a:司法腐败主要是法官品德太坏;b:关键是法官的法律素质太低;c:主要是司法不独立造成的;d:司法的压力太大了

  题8:对我国公安机关开展“严打”活动的看法:

  a:完全赞同,治乱世用重典;b:应与“严保(人权)“相结合;c:不赞成这种运动式的活动;d:完全反对,轻视相关人等的人权

  题16:对我国房屋拆迁中存在的问题的看法:

  a:坚决清楚“钉子户“,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及国家重典工程的顺利进行;b:合理补偿,不能一刀切式以超低价补偿拆迁户;c:政府应完全退出,有拆迁户与房产商或国有公司自由协商;d:政府应站在中立的立场上

  对以上题目统计结果如下:

  题号 意识 党员 非党员 兼职 无兼职 干部 非干部 03级 01级

  题1 高A 27.8% 51.2% 49.5% 50.2% 50.8% 49.8% 53.8% 45.4%

  较高B 44.4 27.4 29.4 27.9 33.3 27.3 26.4 30.7

  偏低C 27.8 19.2 18.7 20.1 12.7 21.2 17.8 22.1

  需加强D 0 2.0 2.2 1.9 3.2 1.7 2.0 1.8

  题2 高D 5.6 6.7 12.1 4.8 4.8 7.1 6.1 7.4

  较高C 55.6 62.0 53.8 42.0 58.7 62.3 65.0 57.7

  偏低B 16.7 20.4 22.0 20.0 17.5 20.9 18.3 22.7

  需加强A 22.2 10.8 12.1 11.2 19.0 9.8 10.7 12.3

  题8 高D 0 3.8 3.3 3.7 3.2 3.7 3.0 4.3

  较高C 11.1 17.3 24.2 14.5 17.5 16.8 13.7 20.9

  偏低B 33.3 49.4 42.9 50.6 50.8 48.1 54.8 41.1

  需加强A 55.6 29.5 30.0 31.2 28.6 31.3 28.4 33.7

  题16 高D 0 9.1 15.4 6.3 6.3 9.1 6.6 11.0

  较高C 0 10.5 11.0 9.7 6.3 11.1 9.1 11.0

  偏低B 100 73.4 68.1 77.0 79.4 73.7 78.2 70.6

  需加强A 0 7.0 5.5 7.1 7.9 6.4 10.7 7.4

  “ 在社会有限资源的分配中,程序公正是获得社会广泛认同的坚实基础。” 在社会实践中,人们一般会对程序规则的不合理不公正提出疑义,而只要程序公正合理,无论产生的结果如何,都是可以被人接受认可的;司法的腐败属于最危险的腐败,因为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这道防线也被突破,那么受到伤害的`就不仅仅是当事人,而且还有我们司法机关的形象、法律的尊严和人民对这个国家的信心;严打是我们在司法过程中针对一段时期内某项领域的违法犯罪进行加大加重处罚而经常运用的一个手段,在社会上有很大的感召力,同时也对打击犯罪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这种形式一直受到法学界的质疑;房屋拆迁问题涉及到公民财产保护和公共福利改进的关系问题,涉及到裁决人利益冲突的回避问题,涉及到合理补偿的问题,还涉及到立法和司法救济的问题。这几个问题在现实中都是大家普遍关心的,经常遇见的,虽然经常从报刊杂志上看到这些问题的介绍、报道,但同学们这些问题从法律意识的角度到底有多高呢?各种类型的同学又有没有差别呢?至少可以从统计结果中得到一些答案。

  从统计结果来看:整体上,同学们对程序公正这一问题看法较好,多数能够接受因为程序公正而得到司法审判结果;对司法腐败的认识较高;对严打斗争必要性认识较好,但很少从法律稳定等角度来考虑这一问题,法律意识偏低,需要加强;对房屋拆迁中存在问题的解决的法律意识偏低。

  分开来看,我们可以看出其中几个特点,首先依然要提到的是党员的法律意识依然没有非党员的法律意识活泼,且平均低于非党员的水平。这也是最初让我们困惑的地方。经过仔细的研究与对比,我们发现,党员的法律意识存在于政治认识中,思想较为统一,这说明党员在思想是坚定的、政治上是过硬的,但反过来,正是因为这种统一的思想认识,切这种思想认识政治因素多一些,法律意识也就被冲淡。我们党员在看待法律的问题时,往往与宣传是一致的。当然这不是说所宣传是不正确的,关键是舆论方向与司法有一定的差别,这其中舆论与司法有时候甚至有其冲突的地方。因为我们这里讲的法律意识,很大程度上也根源于一种理想的法律状态。这就是为什么党员总是表现不如非党员法律意识满意的重要原因。党员在思想统一、不够活跃的突出表现在16题上,全部选择了B项,我们结合题目来看,这个答案是目前解决房屋拆迁问题一个迫切切有效的方式——合理补偿,但从长远来说,应该来约束和中立政府在其中的作用,这才是法律最理想的一种解决模式。

  以上几题的另一个特色是,除第一题不相上下外有,兼职工作经历的同学比无兼职工作经历的同学表现要好。我们在前面法律知识的调查时,并没有发现有兼职经历与无兼职经历的同学在法律意识上的区别。但一到具体的法律热点问题时,有过社会实践的同学就马上把从社会上吸收到的成分表现了出来。学习是一个理论到实践再到理论的过程,可能在学校里学到的理论知识大家都在一个水平,但在综合运用知识上,又实践与无实践经历的同学变处于了不同的层次。特别是作为要求动手实践能力非常强的法律这块,实践对同学们法律意识的提高或多或少都有帮助,这是我们从调查结果里找到的一个现象。

  2:对生活中一些“寻常事情”的认识

  题3:你对父母打骂孩子的看法:

  a:正常;b:不大好,措施不当;c:很不好,违反道德;d:是家庭暴力

  题4:在国家司法考试中,找人考的行为:

  a:问题不大;b:品德问题;c:纪律问题;d:违法问题

  题13:一元钱的官司要不要打:

  a:一定要打;b:不打,得不偿失;c:运用其它解决纠纷的办法;d:通常不打,但特殊情况下可以打

  题17:穷人有流浪的权利吗?

  A:当然有,这是最基本的权利;b:没有,允许流浪会造成社会的动荡;c:应加以限制,不能随便流浪;d:应重视人权,为他们提供救济

  对以上题目的调查统计结果如下:

  题号 意识 党员 非党员 兼职 无兼职 干部 非干部 03级 01级

  题3 高D 16.7% 17.8% 14.3% 19.0% 22.2% 16.8% 17.8% 17.8%

  较高C 0 5.8 5.5 5.6 6.3 5.4 6.1 4.9

  偏低B 77.8 68.7 69.2 69.1 62.0 70.7 69.5 68.7

  需加强A 5.6 7.6 11.0 6.3 9.5 7.1 6.6 8.6

  题4 高D 50.0 50.9 50.5 50.9 41.3 52.9 54.8 46.0

  较高C 44.4 22.2 17.6 25.3 22.2 23.6 22.8 23.9

  偏低B 5.6 26.0 29.7 23.4 31.7 23.6 21.3 29.4

  需加强A 0 0.9 2.2 0.4 4.8 0 1.0 0.6

  题13 高D 22.2 49.1 42.9 49.4 54.0 46.5 52.3 42.3

  较高C 44.4 24.9 30.8 24.2 17.5 27.6 20.8 31.9

  偏低B 22.2 5.8 9.9 5.6 9.5 6.1 5.1 8.6

  需加强A 11.1 20.2 16.5 20.8 19.0 19.9 21.8 17.2

  题17 高D 61.1 48.2 50.5 44.6 30.2 49.5 50.3 47.2

  较高A 11.1 23.7 25.3 22.3 22.2 23.2 19.8 27.0

  偏低C 22.2 21.6 15.4 23.8 33.3 19.2 24.4 18.4

  需加强B 5.6 6.4 8.8 5.6 11.1 5.4 5.6 7.4

  对于身边发生的一些事情,同学门经常耳目濡染,认识更加深刻,这从统计结果中就可以看出来。同学们在对身边的事情的法律意识普遍集中于“高”、“较高”和“偏低”三个层面,特别是“高”与“较高”两个阶段。说明大多数同学能够用法律的眼光来看待生活中与自己息息相关的一些事情,比如家长教育孩子问题等。这也是作为大学生基本素质所在。大学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文化功底,对事物的分辨也能比较理性与科学。所以对待自己身边的事情也能比较理性的认识。各种类型的同学在这一问题上所表现出来的法律意识差别不太明显,虽然有得题目中有一些差距,但综合来看,比较平均。

  3:对热点法律制度的认识

  题14:对律师制度的看法

  a:不好,会造成谁有钱(请律师)谁有理的现象;b:律师制度是一把双刃剑;c:律师制度利大于弊;d:没有律师制度,就不会有真正的法制与人权

  题20:死刑应该废除?

  A:坚持人道主义,废除死刑;b:不该废除死刑;c:目前有保留的必要;d:严格限制死刑的使用范围,但决不能废除

  对以上题目的统计结果如下:

  题号 意识 党员 非党员 兼职 无兼职 干部 非干部 03级 01级

  题14 高D 5.6% 15.5% 16.5% 14.9% 14.3% 15.2% 13.7% 17.2%

  较高C 33.3 27.5 26.4 21.9 20.6 23.9 21.8 24.5

  偏低B 61.1 52.6 51.6 85.2 44.4 56.9 57.9 47.2

  需加强A 0 9.1 5.5 9.7 1.6 10.1 6.6 11.0

  题20 高C 33.3 36.0 31.9 37.2 25.4 38.0 37.6 33.7

  较高A 16.7 9.4 13.2 8.6 14.3 8.8 6.6 9.2

  偏低D 38.9 44.1 40.7 45.0 42.9 44.1 46.7 40.5

  需加强B 11.1 10.5 14.3 9.3 17.5 9.1 9.1 12.3

  律师制度是现代国家民主法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追求社会主义的宏伟事业中,律师作为一支相对独立力量而存在。律师通过自己的执业活动,使社会秩序和法律实施更加公正和完善,使社会正义得以伸张,使民主法制得以加强。从一定的意义上说,律师代表着一定的民权;死刑在中国刑律上存在由来已久,一般民众似乎已经习惯存在死刑的社会。但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对人权特别是生命权的重视,法学界要求逐步废除死刑的呼声已经是越来越强,但更多的法学家要求“先限制,后废除”的模式来处理死刑问题。

  这两个问题能一定层面上代表热点法律制度问题。我们之所以没有把这个问题放到法律知识点来讨论,是因为这些问题本身就是在民间有着广泛的交流平台,虽然涉及到法律知识的运用,但同学们可能

法律调查报告8

  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加快提高运用法律手段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显得日趋重要。据了解,许多法律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企业内部责任不清、制度不健全、监管失控、法律意识淡薄等造成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企业在依法经营观念、风险防范意识和内部管理等方面存在着较大差距。因此,积极构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不仅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和实现自身改革发展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是加强国资监管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必然要求。

  一、 增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在我国,无论是在计划体制下设立的国有企业,还是在市场引导下催生的民营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往往处于次要地位,事前、事中、事后的系统防范机制多数没有形成,因而,应对复杂的国内外市场环境,在遭受法律风险时往往处于被动局面。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必须依法经营管理、依法开展各种经济活动,这是对企业最基本的要求。企业的各种行为如改制、并购重组、对外投资、契约合同和产销行为等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律风险,因此任何企业都要重视风险、防范风险、化解风险。国有企业一定要树立强烈的法律风险意识,企业的管理人员一定要注重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法制观念,依法制定重大经营决策,切实将企业改制改组、经营管理、兼并重组、纠纷处理等工作纳入规范的法制轨道。

  增强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要注重加强对全体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尤其是企业高管人员的培训。通过培训使大家了解法律风险是什么,会对企业有什么样的影响。如果高层管理人员能理解到法律风险可能会产生的影响,他们肯定会有意识地去防范风险。目前已经有一些案例对企业做出了警示,企业高层对此也逐渐重视。例如这些年企业贷款担保纠纷比较多,有些企业缺乏对贷款人资产状况及偿债能力的详细了解和分析,只凭借业务关系或是私人关系就为人提供贷款担保;有些甚至是贷款人与银行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这些都为企业带来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法律风险。企业的管理层如果具有法律风险意识,就能够主动将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交由法律部门进行审核,而不是走走过场,公司的重大决策也应该有法律事务人员直接参与。同样,也要注重培养企业员工,这也是法律风险管理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在企业中深入开展全员法律宣传教育和培训学习,使全体员工尽快形成依法获取权利、行使权利和保护权利的思维方式,逐步养成按章操作的行为习惯,在工作中不断充实相关法律知识,时刻保持法律的警觉性,在每个风险控制点各司其职、充分发挥作用,最终构建稳固的法律风险防范根基。

  二、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机制

  企业要健康成长,必须建立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当前,企业法律风险的飙升速度远远大于风险防御体系的建设速度,更谈不上制度意义上的风险管理,很多企业出了事才想到法律事务部门和法律事务人员。分析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产生的原因,其核心问题就是决策草

  率,法律审核把关不严,有的甚至根本就没有进行法律论证,缺乏必要的制度和机制保障。因此,构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必须下大力气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机制。

  首先,要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构。自各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成立以来,国有企业请求国资委调处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越来越多,涉案标的也越来越大。据调查,涉案企业中2/3没有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由于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日常经营的全过程,企业应当也必须成立相应机构,专门负责法律风险管理工作。企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企业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对外可对监管部门的立法、执法行为和监管意见进行参与和应答,对内可负责制定和监督执行企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协调内部各成员之间的通力配合,这样从体制上把好了法律风险的第一关。

  其次,要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制度。要依据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完善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坚持依法经营,依法治企。随着新形势下法律环境的逐渐转变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只有坚持依法经营,制定和完善重要规章制度,增强法律风险意识,完善工作程序,强化内部管理,才能从制度上堵塞经营漏洞,为企业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要按照《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力法》的要求,健全法律顾问制度。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和厂作流程能有效避免企业法律风险,应逐步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企业总法律顾问牵头、法律部门与业务部门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防范组织模式和工作机制;要加强法律内控制度建设。细化涉及企业法律事务管理、

  合同管理、商标专利管理、企业招投标管理、诉讼项目管理等企业法律规章制度,完善操作流程,确保各流程控制点的全面到位;要突出建立风险预警机制,规避事前法律风险。根据企业整体战略目标确定对风险的'分类方法,对各类法律风险进行评分和排序,划分风险高中低等级,提出化解和规避法律风险管理的有效措施,实现法律风险的最小化。针对不同级别的法律风险,重点从风险预警和防范入手,逐步变事后法律补救为事前法律风险防范和事中法律控制。建立企业法律风险分析评估、控制管理制度,定期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进行调查分析,注重信息化管理,积极运用法律风险控制系统,提高科学化管理水平;要突出重大投融资、知识产权等重点领域的法律风险防范,积极推进重人经营法律意见书制度。公司出台重大经营决策时,应当吸收法律专业人员参与,法律专业人员应当对企业重大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可行性进行法律论证,并且提供书面的法律意见,为企业科学决策提供法律保障。

  第三,要配置一批高素质的法律事务人才。面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在各国企业的竞争较量中,为了及时了解规则、运用规则,企业越来越重视法律人才。一方面,要把好入口。坚持引进企业法律专业人才,切实拥有一支既熟悉法律,又熟悉企业的专门人才。另一方面,要建立企业法律人员激励机制。积极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岗位等级制度、奖惩制度以及定期进修培训制度。另外,要创新法律顾问制度,积极探索实施外部法律顾问制度。在当前企业法律人才待遇偏低、高水平人才缺乏的情况下,善于借助“外脑”,形成内外相协调的法律人才体系。

  三、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有调查显示,中国企业的法律风险意识还有所欠缺,公司治理成为中国企业最大的法律风险来源。因此,专家认为,中国公司防范法律风险的三大战略就是公司治理、合同管理和知识产权,而公司治理首当其冲。中航油新加坡事件使中国最终损失了5亿多美元,这一事件集中暴露了长期在低风险运营环境下的中国企业进入国际资本市场后对法律风险的不够重视,同时也暴露了中国企业特别是其海外子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可能存在的严重问题。许多国有企业出现的严重问题,本质原因既不在制度的缺失,也不在监管的失灵,而在于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制度和风险防范方面存在的问题。所以,要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仅需要一支高素质的经营者队伍,更需要科学的治理结构和严格的内控制度作保障。

  在现代企业制度中,要通过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合理配置权限、公平分配利益,明确决策、执行和监督责任,在企业内部形成一种有效的激励、监督和制衡机制。这既是内部管理控制的重要内容,也是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立的基础和有效运行的前提。因此,我国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一定要按照新《公司法》的规定,落实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着力解决公司治理结构尚不十分健全,运行不规范、“空壳”董事会“内部人”控制、权力过分集中等重大问题。

法律调查报告9

  众所周知,法律是我们维护正当权益的武器,只有充分运用法律,才能更好地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而拥有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是运用法律的前提。大学生作为具有专业知识的21实际高级人才,其法律意识是否健全呢?于是我们于20xx年5月8日至13日对广州大学在校大学生进行了无记名填写调查问卷活动,共收回100份有效问卷,并人工进行调查结果统计分析,结果显示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水平参差不齐。一方面,大学生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事例层出不穷;另一方面,大学生违法犯罪的事例也不鲜见。

  一.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

  1.已有法律意识,但法律意识淡薄。如“你所在大学是否重视《道德法律基础》的学习?”49%的大学生重视但并未认真学法律可以看出有意识学习但意识不够。又如调查结果中显示有将近69%的大学生对盗版现象的看法是看盗版产品的质量而定即并不反对盗版现象的存在和将近一半的大学生会购买来历不明的便宜自行车。由此可以看出当代大学生的法治观念淡薄,只关注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问题,只注重眼前利益,表现较强的实用性和功利性。大学校园里普遍存在这样一个现象:学生为了贪图便宜,大多数人会购买二手电脑和手机,认为这样既经济又实惠。其实他们在交易过程中就买了赃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由于没有足够的法律意识,缺乏法律知识,有的大学生在无意识的状态下就触犯了法律。

  2.认为法律知识重要但并不积极付诸于行动学习法律相关知识。从问卷中第一大题的5、6小题可以看到将近42%的大学生认为法律意识与学习关系一般,48%的大学生认为学校或相关部门组织的法制宣传活动或讲座有意义但浪费时间。这在大学生群体中是一个普遍的特点。大学生对作为公共课的《道德法律基础》并不给予一定的重视,对法律知识的学习积极性不高。

  3.缺少践行法律的行为,法律信仰不高。如对“你会购买来路不明的.便宜的自行车么“的选答,有将近44%的大学生选择“会”,表明相当部分人缺少践行法律的心理,在行为的选择上可能不会依法而行。

  4.对法院、公安局等执法部门的印象较负面。遇到法律问题时将近66%的大学生认为除非不得已,不跟他们打交道。由此也可看出大学生对执法部门的了解不够,对这些部门抱有一定恐惧心理。

  二.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特点:

  1.法治意识普遍冷淡。大学生在有限学时的《道德法律基础》课获得的法律知识不多,且将更多的时间放在自己专业科目的学习上,不重视《道德法律基础》诸如此类的公共课,对课程应付了事,因此大学生不可能拥有扎实的法律基础,形成淡薄的法制意识。

  2.涉及自身利益时,法治意识削减。在调查中了解到,大部分大学生在心灵深处是畏惧权势的,对他人不良违法行为能进行正确的评价与谴责,但涉及自身利益时且采取双重标准。

  3.知法懂法,但不完全守法用法。大部分学生懂得不少法律知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其行为与法律规定背道而驰,守法自觉性差。且大部分对法律的信任度不乐观,对待是非基本上是很清楚,但态度不够明确,用法积极性不高。

  4.法律知识与实践相脱节。大部分大学生懂得一定法律知识,但现实中如遇到问题、纠纷,他们就不懂得采取正确的法律途径去解决,不懂得运用法律知识去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能够学以致用。

  三.原因分析:

  1.社会方面的原因:a.中国法律传统的影响。封建社会时期长。我国经历了二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各种封建观念思维和世俗文化早已深深的印在人们的心中。中国传统的集权思想影响了人们的对法律的观念。民主、平等的法律思想没有深入人心。公民的法律意识还不是很强烈。

  b.国家的重视程度。政府对社会的普法力度还很不够,因此,国家应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社会的普法教育,切实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2.学生方面的原因:a.缺乏主动性。根据调查了解到,面临着严峻的就业形式,大学生将更多的时间放在自己专业科目的学习上,他们普遍认为只要学好专业知识,锻炼好各方面的能力,将来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取得一席之地,也就可以了,不必浪费在学法律与自己的专业不相关的知识上,而且,多数大学生认为法律枯燥乏味,缺乏吸引力,因而,很少大学生会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对学校开设的相关课程,也只求考试过关,大多数学生重学分轻实效,也是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之一。

  b.缺乏远见性。没有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没有法律意识,即使当自己的正当权益受侵犯时,也不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调查表明,很多大学生认为,自己目前并不需要法律,而等到真正需要时,才觉得为时已晚。 c.缺乏实践性。在调查中,很多大学生反映,法律知识是懂了,但是根本不知道如何应用,而长时间后,知识便逐渐淡忘,理论知识没有结合实践。

  3.学校、教师方面的原因:a.重视程度不够。除了法律专业的以外,其他院系的有关法律的课程,老师都不会严格要求学生,学生可以自由看自己喜欢的专业课书或是课外读物,只要保持课堂安静就可以了。学生没有约束力自然学习法律积极性不高。

  b.课程枯燥。法律知识相对于其他学科,比较枯燥,课堂气氛一搬较为沉闷课堂气氛不活跃,学生昏昏欲睡,失去上课的兴趣。

  四.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方法:

  1.学生方面:提高意识,学习法律知识对于大学生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无论是对于将来的工作亦或是生活都息息相关,多参加相关的讲座让自己更加了解法律的重要性。加强自身道德修养,让道德修养与法律共同进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人生追求。同时要利用课余时间多了解些法律的相关报道,阅读参考法律书籍,增强自身的法律知识储备。 2.教师方面:打破常规的教学模式,采用与实践多结合的方式激发学生对法律知识学习的欲望。也可以打破教室的局限,多组织相关的主题活动,让学生在实践中体会到法律的重要性,提高对法律有更高的需求性。此外,还可以在课堂上播放“今日说法”之类的法制节目,让学生了解实际的案例分析的过程,更加深刻的学习法律知识。这些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提高都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3.学校方面:多组织专家讲座,对学生进行普法教育;开展一些主题鲜明的法治演讲、辩论赛、讨论会、知识竞赛、“模拟法庭“等活动,以及旁听一些典型案例的庭审,使学生能在自主参与、身临其境中耳濡目染中得到教育和启迪;多组织学生参加与法律有关的活动,让大学生从实际中获得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切实际生活中获得的法律知识比课堂中学到的产生的效果会更好。尽量给学生提供实践的平台,让他们展示自己的才华,增加对法律知识的认识。

  总之,大学生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对于国家的发展起着举重轻足的作用,大学生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培养需要个人、教师、学校以及其他方面的共同努力,这样才能使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得到很大的提高,只有这样社会才会和谐,国家才会发展,民族才会富强,也只有这样中国才能屹立与世界民族之林,才能成为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现代化法治国家。

法律调查报告10

  一、调查目的

  分析和认识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是培养和塑造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前提和基础,对于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中国依法治国的道路上,大学生法律意识的高低起着重要的作用,同时又可以映射出法制贯彻的效果。当代大学生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时期。这一时期,大学生急需在学校的正确教育和引导下,不断学习,努力提高和完善自己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素养培养。当前我国大学生大都重视专业课的学习,而对法律基础课不予以重视。同时大学生法律观点偏差,法制观念淡薄。很多大学生在他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会选择极端的方法,而不是用合法的法律手段去争取他们的利益,这就会使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会越来越淡,导致高等院校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违法犯罪现象。为了提高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更好的把我国建设成为法治国家。

  二、调查方式

  采用网络填写调查问卷的方式。为了使调查能够真实、客观的反应调查者的思想,我们对法律各个方面问题都进行了认真筛选,对相关法律专业术语也用通俗易懂的文字表达。被调查者回答问题的方式主要是采用封闭式的回答方式,即预先设计好四种可能答案,将这些答案全部列于问题下面,由被调查者从中选择一种答案作为自己的答案,均为单选题。收回有效的调查问卷共113份。

  三、调查结果与分析

  本试卷由两道身份判断题、十道单项选择题及两道主观题构成。四道身份判断题用于辨明不同人群,单选题及主观题用于查看调查人群的法制意识。

  1、性别:男52%女48%

  2、年级:大一28%大二26%大三29%大四17%(大四学生在校人数不足)

  3、从何时开始接触法律:

  (1)小学16%

  (2)初中29%

  (3)高中16%

  (4)大学39%

  分析:可以看出大学生接触法律的年龄普遍偏高,很晚才开始了解法律知识。只有少数人是从小接受法律的熏陶。

  4、您认为法律与你的学习和生活有关系吗

  (1)关系密切51%

  (2)不大37%

  (3)没关系9%

  (4)不知道,说不清3%

  分析:大多是都认为法律与我们的生活是密切相关的。说明我们当代大学生还是比较重视法律的。还有一点同学认为不知道,说明自己不知道自己的想法,这是一种不良现象,作为一个大学生连自己的想法也不知道,可想而知这是很可怕的事,这一体现出了我国教育应试的失败。

  5、对我国的法律体系认识程度有多少能清楚说出我国的几部大法吗

  (1)高;能23%

  (2)中;勉强能61%

  (3)还可以,一般的能14%

  (4)低;不能分析:对我国比较重要的法律大学生大多都知道,不知道的人几乎没有。

  6、您的法律知识主要从何而来

  (1)学校上课和宣传42%

  (2)家庭教育15%

  (3)社会宣传(广播、电视、报纸)42%

  (4)其他1%

  分析:大学生的法律知识大多来源于学校,家庭教育很有帮助,总之大学生获得法律知识的途径较多。社会宣传也有很好的效果。

  7、您知道自己有哪些具体的权利义务吗

  (1)全部知道9%

  (2)主要的知道40%

  (3)小部分知道40%

  (4)不太清楚11%

  分析:对于自生的权利和义务知道的占大多是说明大家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相当强。

  8、您知道全国法制宣传日是哪一天

  (1)3月15日4%

  (2)11月1日4%

  (3)12月4日67%

  (4)不知道25%

  分析:大多是大学生都知道法制宣传日,也有少数人根本不了解。说明一些大学生不够诚实,明明对法律专业方面的知识不太了解还是要装的自己很有法律常识,不过有很多大学生还是不知道法制宣传日,这说明大家对法律不够重视。

  9、在生活中遇到侵害自己权益的事情时,您会如何处理

  (1)向亲人,朋友,老师求助40%

  (2)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自认倒霉了。20%

  (3)犯我者,虽远必诛,用武力解。34%

  (4)向有关部门寻求法律保护6%

  分析:生活中遇到侵犯自己权益的.事大多数大学生选择向亲友和老师寻求帮助,而很少的人选择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说明了我们当代的大学生用法维权意识较差,独立自主解决问题的能力不高,易冲动。

  10、你认为法律意识与教育程度有关吗

  (1)有密切的关系57%

  (2)有一点关系27%

  (3)毫无关系13%

  (4)不太清楚3%

  分析:大多数的学生都认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与教育有着密切的关系。

  11、您认为对法律的执行哪些监督是最有效的

  (1)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舆论监督42%

  (2)党委、政府、人大、政协领导机关的监督22%

  (3)群众监督26%

  (4)执法机关自我监督10%

  分析:对于这个问题的看法大学生有各自不同的看法,但是支持社会舆论的人占大多是。说明政府自己监督自己是不被当代大学生认可的,我们更加相信群众的眼睛和媒体舆论的力量。

  12、您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法律是否重要

  (1)非常重要,国无法不行40%

  (2)我们的生活离不开法律46%

  (3)一般,可有可无的东西10%

  (4)基本没用,法律不如关系有用4%分析:法律的重要性是被当代大学生普遍认可的,只有少数几个人认为法律不重要。说明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在逐年上升。

  13、问答题,你认为大学生在法律意识上存在哪些问题你对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有哪些建议

  分析:在回答中发现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比较薄弱,自身要求太低,认为法律的作用不大,积极性不高。

  建议:多开展与法律有关的活动如讲座、知识竞赛,高校开设基础法律知识课程,大学生应当多关注有关法律方面的电视节目(如:CCTV12、法制频道等)。

  14、问答题,你认为造成大学生法律教育薄弱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分析:当代大学生认为,现在的大学生法律意识薄弱的原因主要是法律教育活动本身具有局限性。

  四、问卷总结

  综合本次调查问卷,可以看出当代大学生接触法律的年龄偏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较为缺乏,法律意识总体来说比较薄弱,遇到问题并不习惯于使用法律的武器来解决。但对于我国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关持比较信任的态度,也反映出了当代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在逐年上升。问卷也同时反映出了,他们认为自己法律意识比较薄弱,法律意识,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关于法律现象的知识以及法制观念等。大学生法律意识是大学生群体对法、法律或其现象的反应形式,即心理、知识、观点和思想,包括对法律的情感、认知、评价和信仰等的内心体验。

  五、原因分析

  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也是未来社会的支撑主体,其法律意识如何,直接影响到公民的法律素质和整个社会法治文明的程度。从年龄上讲,大学生是一个横跨青年和成年的群体,由于尚未形成成熟、科学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其法律意识带有明显的易变性和不成熟性。加之历史原因、外部环境以及大学生自身素质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个别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行为与社会要求存在一定的偏差。因此,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现状和法律需求,对于提高法律教育的针对性,切实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大学生遵守法律内在自觉性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由于传统法律意识的思维惯性,以及教育与宣传舆论的局限,大多数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处于一种被动的守法状态,认为守法就是遵守刑法。这种被动的法律意识更多的是一种守法教育下的结果。例如,现在一些高校内的法制宣传栏中的内容都以描述违法犯罪的案例及其所受的惩罚居多,往往使得大学生感受到的更多的是法律的铁面无私和无情,甚至有个别大学生得出了只要自己不违法,就无需学法的错误结论。守法教育固然是法制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但如果将守法教育代替整个法制教育,以守法为法制教育的初衷和归宿,则不仅不利于培养出具有现代民主意识和现代法律意识的人才,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现代法的基本理念和基本价值取向的悖逆。只有彻底转变法观念,以培养人们的法律信仰和权利的积极行使为出发点,才能在更深层面上对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和建设法治国家做出回应。

  六、总结

  针对此次关于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调查,我们能看出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比较薄弱,应该多组织专家讲座,对学生进行普法教育,开展一些主题鲜明的法制演讲、辩论赛、讨论会、知识竞赛、“模拟法庭”等活动,以及旁听一些典型案件的庭审,让大学生从实际中获得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而且实际生活中获得的法律知识比从课堂中学到的效果会更好。尽量给学生提供实践的平台,让他们展示自己的才华的同时也为国家的法制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法律调查报告11

  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农民在生产经营方面获得了自主权,但面对这种分散的经营方式,在市场经济竞争中必然处于弱势地位,农民组织起来、联合进入市场,成为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需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运而生。为全面掌握我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研究推进我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对策,去年以来,我们开展了调查研究,先后对市农委、市供销社、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和8区10县政府进行书面调查,会同市农委和市供销社考察香坊区幸福乡光明村的番茄紫花豆角专业合作社,双城市五家镇的奶业生产者合作社,尚志市乌吉密九北村的小九食用菌专业合作社、一面坡镇北村的蔬菜专业合作社,分别召开了有关农民以及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县(市)政府部门相关同志参加的座谈会。

  我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也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始创于上个世纪90年代,属于初创阶段,在总体上存在两种意义的组织形式。一是,由供销社系统组织建立的市、区(县)三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网络。如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组建于20__年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由涉农部门、科研院所、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大户及农村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社团法人,会长由市供销社主任担任,会员超过600余个。二是,由农民自发组织成立的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包括专业协会、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社等,有些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也是供销社系统组建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会员。本文以下重点研究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现状

  根据书面调查结果统计,除供销社系统组织建立的市、区(县)三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网络外,全市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895个,会员119314人(个)。其中,专业协会554个,会员74157人(个);行业协会144个,会员8292人(个);专业合作社197个,会员36865人(个)。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现状具有以下特点:

  (一)在组织类型方面,广大农村依托各种有利优势和特长,建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农村经济。如,五常大米协会利用地区、品种、技术优势生产的大米,已经申请注册商标、绿色无公害认证和原产地标识。双城市五家奶业生产者合作社,与落户当地的瑞士雀巢公司合作组成公司+合作社+农户的经营格局,解决奶户销售鲜奶、奶牛防疫和科学饲养等问题。有的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迫切寻找新的组织形式过程中,本着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创办起各自的农村合作社。科技能人带头成立合作社会。有关部门投资合作兴办的,如,呼兰区依兰农机作业合作社,由农机部门投入农机具,通过集体和农户入股兴办,为社员提供优惠的机耕作业服务。

  (二)在功能类型方面,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主要以服务型为主,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如统购种子、化肥、饲料,联系市场,统一价格销售农副产品等。其中,极少数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具有实体因素,如尚志市小九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由班子成员和大户成立加工企业,以每袋1元钱的保护价格向农民收购食用菌,经加工后销售,农民得到稳定的销售渠道和销售价格,企业获得利润。

  (三)在产业类型方面,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种植业和畜牧业为主,其余为加工业、运输业、渔业等。种植业420个,占46%;畜牧业260个,占29%;其余产业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215个,占25%。

  (四)在发起和引领组建方面,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的是由农民和乡村自发组建的,有的是在有关部门引领和指导下组建的。由农民和乡村自发组建的483个,占53%;其余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供销、农业、农机、科技等部门引领和指导下组建,占47%。

  (五)在登记管理方面,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登记的,也有不登记的;有在一个部门登记的,也有在几个部门同时登记的。在有关部门登记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624个,其中,在农业部门登记的291个,占登记总数的46%;在民政部门登记的164个,占登记总数的26%;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是指专业合作组织中的企业而不是专业合作组织本身,有35个,占登记总数的5%;在其他部门登记的134个,占登记总数的23%。

  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概念、组织形式、分类等方面缺乏统一认识。由于过去我国长期以来未出台有关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方面的法律、法规,什么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具备什么条件,如何进行分类等问题,人们缺乏统一认识,在实践中处于探索阶段,我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存在民办与管办并存,协会与合作社的名称使用混乱,本质是协会叫合作社,反之叫协会,以及专业协会与行业协会划分标准不统一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也是导致本次调查数据不够科学、准确的重要原因。

  (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尚未依法登记。现有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有些虽然在相关部门登记,但均不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进行登记,不具有法律地位,限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成为真正的经济实体,在市场竞争中受到限制。如,工商部门不是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登记,而是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中成员成立的企业,按照对企业的管理方式进行登记。民政部门是对具有协会性质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按照对社团管理的`方式进行登记。农业等部门的登记既无法可依,也不能赋予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律地位,只是为了便于管理,起到统计作用。

  (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部门职责不明确。目前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涉及多部门管理,如供销、农业、工商、民政、科技等部门,这些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在引领和指导我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发挥重要作用。但由于职责不明确,各自为政,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在总体上缺乏统一、科学的设计,不可避免影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如,农民依托哪个部门建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有利于自身发展无所适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不平衡,有的村建立几个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覆盖该村主要的经济活动,有的村1个都未建立,农民苦于无人指导,不知道怎么办。

  (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自身存在的不足与困难及其原因。由于方方面面对农村合作组织的宣传、培训、指导和扶持的力度不够,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对建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认识不够,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带头人的素质有待于提高;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普遍存在启动资金不足、贷款难、销售社员的农产品还要纳税,以及内部管理、利益分配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制对策

  目前国家已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将于20__年7月1日起实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些内容比较具体、可操作,有些内容比较原则,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发展我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提出以下法制对策:

  (一)规范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名称。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定义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和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公务员和其他受委托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担任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和财务会计等公务的人员,应当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真正成为农民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组织。

  (二)提高专业合作社依法登记认识。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现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施行后,只有依法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才能取得法律地位。有关部门应当抓紧组织专业合作社学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及配套办法,提高认识,自觉规定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使广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施行后及时、顺利地进行登记,真正成为经济实体。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机构,内部管理、利益分配等制度、机制方面,规定的比较全面、具体,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农民专业合作法法》规定大力培养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点,总结经验,以点带面,推广典型。

  (四)开展专项研究。一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的规定,研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划分。二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地方财政应当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产品生产经营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的要求,研究具体措施。

法律调查报告12

  法律意识是法律规范、法律关系、法律行为以及立法、执法、司法等活动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是社会主体对法律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人们关于法的知识、情感、评价与行为倾向的有机综合体。其中法律情感是社会主体对于法的稳定的情绪体验,如对于法的尊重、亲近、关切还是蔑视、厌恶、冷漠等。在知识、情感、评价的基础上选择守法还是违法等就是社会主体的法律行为倾向。法律意识有先进与落后之分,现代与传统之别。现代法律意识是符合社会客观规律和时代需求的法律意识,是先进的法律意识。

  一、调查目的:

  现在,我国已进入了法制社会的时代,公民的日常生活不仅涉及到经济,还涉及到文化和伦理道德等多方面,而所有的这些都必须用法律来调整。通过对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现状的社会调查,了解现今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状况(尽管每个地区各有差异,但也可大致了解),意识也希望通过了解,能加强和增进公民的法律意识,使其树立正确的法律的观念,对我们的法律有正确的态度,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二、调查程序:

  此次调查主要用的是问卷调查调查方法。发放问卷,当场收回。

  三、调查问卷结果及分析:

  1.您对我国法律了解多少?

  A非常多——7——15.56%

  B很多——15——33.33%

  C一般——17——37.78%

  D少——6——13.33%

  2.您认为我国法律执行状况如何?

  A非常好——19——42.22%

  B很好——16——35.56%

  C一般——9——20%

  D差——1——2.22%

  3.您觉得影响我国法律有效执行主要原因是?

  A法律本身没有足够的权威——15——33.33%

  B执法机关执法不严——9——20%

  C一些领导干部不守法——17——37.78%

  D多数人对法律尊重不够——4——8.89%

  4.您认为我国法律完善程度如何?

  A比较完善——24——53.33%

  B基本完善——17——37.78%

  C不完善——3——6.67%

  D很不完善——1——2.22%

  5.您觉得法律能维护您的切身利益吗?

  A能,我对法律非常有信心——25——55.56%

  B不能,法律越来越成为有钱人和有权人的代表和工具——6——13.33%

  C现在还不能,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会逐渐完善——10——22.22%

  D说不好——4——8.89%

  7.您认为法律与道德哪个重要?

  A法律——23——51.11%

  B道德——22——48.89%

  8.您在日常生活中,会自觉遵守法律的规定吗?

  A严格遵守——25——55.56%

  B大部分遵守——14——31.11%

  C有时会——2——4.44%

  D对法律规定不了解——4——8.89%

  9.当您在路上遇到一个小偷正往路人口袋里偷东西,您会

  A明哲保身——10——22.22%

  B及时告诉受害者——17——37.78%

  C报警救援——20——44.44%

  D不知道——0——0%

  10.对于一个跟你关系特别好的朋友,向您借钱,答应两个月后还,您会要求他写借条给您吗?

  A关系那么好,不用写——17——37.78%

  B应当写——17——37.78%

  C写不写都无所谓——11——24.44%

  D说不清——0——0%

  11.如果发现干部违反规定多收费,您通常

  A忍忍算了——11——24.44%

  B向上级部门反映——25——55.56%

  C不交——8——17.78%

  D到法院去告——1——2.22%

  12.您认为打官司的行为

  A值得鼓励——16——35.56%

  B斤斤计较——4——8.89%

  C正常——25——55.56%

  13.您认为打赢官司主要靠

  A金钱——9——20%

  B律师——5——11.11%

  C与法官关系——1——2.22%

  D法律——30——66.67%

  14.你最想了解哪部法律

  A宪法——21——46.67%

  B刑法——8——17.78%

  C民法——7——15.56%

  D劳动法——9——20%

  15.你认为对你最有帮助的法律是

  A宪法——20——44.44%

  B刑法——5——11

  .11%

  C民法——11——24.44%

  D劳动法——9——20%

  分析如下:

  第一题从整体上评估被调查者的法律意识程度,以便迅速掌直接把握被调查者实际情况。从第一题的回答情况来看,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还是比较令人满意的,仅有13.3%的人认为自己了解的法律知识少,相反,有33.33%的人认为对我国法律了解比较多。

  第二题从法律的执行程度出发,调查公民对现形法律的满意程度。从问题的答案来看,大多数人还是比较满意的,有20%、2.22%的人认为一般和差,说明我国法律执行状况还应该继续改革深化,努力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三题延续第二题对执行状况的考察,深入研究当前我国法律执行不足的具体原因。从调查结果看来,认为“一些领导干部不守法”的人最多,占37.78%;其次是“法律本身没有足够的权威”,占33.33%;“执法机关执法不严”,占20%;“多数人对法律尊重不够”,占8.89%。就整体而言,说明我国封建法律意识残余还大量存在,“官比法大”、“情比法大”的思想依然存在,还有好多人对法律关心较少,缺少主人翁意识。

  第四题调查我国公民对法律完善程度的认识,以评估其法律意识。调查中显示超过一半的人都认为我国法律比较完善,近四成认为基本完善,只有少数人认为不完善和很不完善。这同时也反应出我国立法工作做的比较令人满意。

  第五题将法律与公民实际生活联系起来,从切身利益出发,调查公民对法律信心度的认识。结果显示,大部分受调查者对法律充满了信心。当然也有13.33%的受调查者认为法律不能不能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法律越来越成为有钱人和有权人的代表和工具,这说明了我国法律在现阶段确实还是存在一定问题的,还有很多值得有关部门需要注意的地方。

  第六题调查公民法律意识的'来源。调查结果显示,来自学校和家庭所占比重最大,都占到28.89%。来自社会和其他来自家庭和社会的分别占22.22%和20%。说明家庭和学校是我国公民获得法律知识的重要来源,社会及其他方式也占一定的比例。这要求我国应继续加大在家庭学校的宣传力度,同时,拓宽现有方式,积极寻求新方式向公民普及法律知识。

  第七题研究道德和法律的重要性。其结果显示认为法律重要的占51.11%认为道德重要的占48.89%。可见结果不容乐观。法律的地位受到了严峻的挑战,道德在我国公民的心中还是占有重要地位的,传统的法律意识在我国公民心中还根深蒂固。

  第八题从公民生活出发调查公民在实际生活中面对法律时的反应。在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法律的占55.56%,大部分遵守占31.11%有时会占4.44%,对法律规定不了解占8.89%。虽然严格遵守的占大部分,但不遵守的和不了解的也大有人在。

  第九题主要调查当公民面对紧急情况时做出的反应。此项结果不容乐观,明哲保身者占了22.22%,说明我国公民“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传统小农思想仍有一席之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麻木思想愈演愈烈。

  第十题主要调查公民的契约意识程度。当朋友向自己借钱时认为应当写的不足四成,大多数人都有不用写和无所谓的思想。就此问题而言,我国公民契约意识不强,相对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还相距甚远,这对我国日益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利。

  第十一题主要调查当发现领导干部违法时,我国公民的反应情况。此项调查结果也不容乐观。只有一半的人能向上级领导举报,利用法律渠道去法院起诉的

  仅占2.22%,而有24.44%的受调查者采取“忍忍算了”的消极心理。我国公民对的法律意识比较消极。

  第十二题直接从诉讼出发,通过调查公民对诉讼的态度以间接判断公民的法律意识。结果显示有过半的人认为打官司正常,35.56%的受调查者认为打官司值得鼓励,然而有8.89%的受调查者认为打官司是斤斤计较,虽然比重不算大,但同样能反映出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还亟待提高。

  第十三题继续深入研究十二题中关于法律诉讼的问题,调查公民心中打官司胜利的重要条件。其中66.67%的受调查者认为法律是打赢官司的重要条件,其次便是认为金钱是打赢官司的重要条件,占20%的比重,认为律师和与法官关系是打赢官司重要条件的分别占11.11%和2.22%。这也体现出了现在社会上还大量存在着不和谐的因素,我国还并没有真正做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

  第十四题调查公民最想了解的法律。结果显示想了解宪法的受调查者占

  46.67%,居于首位,其次是劳动法占20%,刑法占17.78%,民法15.56%。说明我国公民对宪法了解的兴趣较弄,但同时也呈现出需求多元化的特点。

  第十五题延续第十四题的研究,调查公民心中认为最有帮助的法律。结果依然是宪法居首位,占44.44%,体现了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的地位,其次是民法占24.44%,劳动法占20%,刑法占11.11%。我国应继续加大法律宣传力度,面对普通公民,投其所好,多样化宣传。

  四、总结:

  总的来说,法律,现代文明社会必不可少的工具,可我国是一个传统法律意识极浓的国家,在传统的法律意识里,法律的地位并不高,作用十分有限,权利意识非常淡薄。主要表现在:

  (1)传统的习惯根深蒂固,传统观念与现代意识交织

  (2)积极态度与消极态度并存

  (3)法律权利意识弱于法律应用意识

  针对以上的现象,我觉得可以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以此来提高广大公民法律意识:

  1、营造一个大家都积极参与的学法守法的舆论氛围

  2、应让有关部门编写出通俗易懂的普法宣传教材

  3、建立一支专业的普法队伍

  4、有关部门在普法教育上还应适当投入

  5、一些领导机关、司法机关应做好表率工作

法律调查报告13

  一、前言部分

  本人于5月x日至7月x日在苏州万杰装饰公司进行社会实践,就职工工伤认定案件问题做出调查,笔者发现,如何进一步保障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者的待遇水平,已成为我场当前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令人深思。本文将重点分析其中几个较为普遍发生的法律问题,希望对解决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有所借鉴和启迪。

  调查人:蒋友才

  时间:5月x日至7月x日

  地点:苏州万杰装饰公司

  调查方法:走访职工

  二、事实部分

  我国的工伤认定制度建立于20世纪××年代中期,1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建国后第一部专门性的涉及工伤认定方面的法律。从建国后到改革开放之初,由于当时经济结构单一,政企不分,企业承担了大量的社会职能,因此是否构成工伤是由企业进行认定的,并主要由企业给予相应的工伤待遇,形成国家调剂与企业责任相结合的模式。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从20世纪××年代末开始,进一步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范围,随着20××年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出台,目前已基本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工伤保险体系。

  20××年至20××年,我区法院受理该厂工伤认定行政案件12、22和36件,案件数量增长幅度较大,远远高于同期行政案件增长的速度。

  三、分析部分

  (一)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数量激增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该公司共有职工三百余人,庞大的劳动者群体,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大量的劳动争议,从而引发越来越多的行政诉讼案件。

  2,某些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从企业的角度看,不少企业只图抓生产效率,不重视企业的生产安全,既忽视对职工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也缺少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和制度建设。

  3,劳动者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随着我国法制环境的逐步改善,法制宣传活动的*开展,劳动保障部门和法院救济劳动者实际案例增多,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在发生事故以后,越来越多的劳动者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

  (二)工伤认定案件的结案情况

  20××年至20××年该公司的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被告的败诉率约占全部案件的10%左右。工伤认定行政机关败诉的原因主要有:

  1.认定结论的事实证据不足。在不少案件中,行政机关未能充分核实相关证据,未能严格把握“用人单位否认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一原则,在缺乏充分事实证据的情况下就做出事实认定结论,导致被法院判决败诉。

  2.认定程序违法。少数工伤认定行政机关执法水平不高,程序不够规范,包括没有履行好相应的告知义务,没有进行必要的'证据审核,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认定等情形。

  3.判断标准与法院不一致。由于现行规范工伤认定的法律、法规规定过于原则,而在实际中新情况、新问题较多,劳动者发生事故的情形也是多种多样,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工伤事故,往往存在许多争议,行政机关和法院的认识标准不统一,也是行政机关败诉的一个主要原因。

  4.从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若干

  问题第一,工伤认定的模糊地带较多,立法层次过低,认定标准难以统一。

  5.在可作为裁判依据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条文规定方面,涉及工伤界定的主观因素过多,弹性太大,缺乏确定性标准,如《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况,哪些是“有关”、哪些是“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有着较广的含义;再如对“上下班”行进路线亦未有明确定义,缺乏易操作性。

法律调查报告14

  一:调查方法

  这次调查对象是郑州航院各年级在校大学生。调查的方式是发放和填答电子调查问卷。为了使调查能够真实、客观的反应调查者的思想,我们通过互联网,借鉴相关研究,设计了调查问卷。本次调查不记名。被调查者回答问题的方式主要是采用封闭式的回答方式,即预先设计好四种可能答案,将这些答案全部列于问题下面,由被调查者从中选择一种答案作为自己的答案。调查问卷工发放160份,回馈的有效资料为112份。这些资料是比较完整可靠的,占应调查对象的70%。

  二:调查问卷内容

  题1:你会主动要求学校确定你的权利吗:

  A只有有事情发生,和个人利益冲突,就会要求确认

  b涉及重大利益

  c不会,就算是问了,别人也不会理会你啊

  d想什么呢,这可是在天朝

  题2:“依法治国”的“法”是指

  a:仅指宪法等“法律”级的法律;b:整个法律体系;c:主要指宪法,即“依宪法治国”;d:法治的精神

  题3:“法律至上”的含义

  a:任何人都要守法;

  b:法律的效力高于道德等其他社会行为规范;

  c:一切按既定的法律规则办,不能行使自由裁量权;

  d:法律作为最后的决策依据,即使有一些毛病也要遵守

  题4:现在很多公交车都没有按时到站甚至是延迟15分钟才到车站,你怎么看?

  A可能因为堵车吧,可以原谅 b一边等待,一便在心里臭骂 c打出租车走,不坐了 d打电话或到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题5: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解

  a:在法律适用上人人平等;b:在立法以及法律适用上人人平等;c:官民平等,官员无特权;d:关键是政府与民间法人及公民的平等

  题6:法律的作用

  a:法律目前基本是灵丹妙药;b:有局限性,要严格限制法律适用的范围;c:法治在任何情况下都胜过人治;d:应坚持“德主刑(法律)辅”的原则。

  题7:目前我国的法治状况

  a:已经是法治社会;b:有局限性,要严格限制法律使用的范围;c:各方面都差得很远;d:整体上看人治的影响大于法治

  题8:法治的关键在于

  a: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b:必须保证法律是良好的;c:官员守法,受到法律的有效监督;d:大家都信仰法律,自愿服从法律的统治

  题9:如果你发现你的个人资料被其他人转售,你会怎么办‘

  A自认倒霉 b向周围人抱怨但不会采取任何措施 c直接与之理论 d根据有关法律,积极维权

  题10:如果在商场买回来的东西有质量问题,你会:

  A拿着小票去商店要求赔偿 b把东西放一边或扔了,然后心里想再也不去哪里买东西了 c人人都买,就我的有问题,自认倒霉呗 d找回那家店,跟老板吵一架去

  在大学学习中,我们已经先后学习了《思修(全名)》、《马克思主义思想概论》、《毛泽东思想概论》,对我国社会主义想想道德建设也有了较为全面的认识。需要说明的是,这次问卷调查不是对每个同学的法律意识做一个是非评判,每个问题的答案也一般不存在绝对对错关系,选择其中的每一个答案都代表着一个人对法律的自己的看法。同时,也不是说同学选择某个答案最正确时就代表着他的法律意识最高。

  我们的调查题目都是生活经常看见或者说到的法律、权利概念,这些概念每个人都应该见识过,也各自有自己的理解。通过我们的调查表明,除了对“依法治国”这一概念比较满意外,其他几个法律概念都存在同学们主观臆断的理解。同学们往往对这些问题的理解局限于生活层面,也就是说,没有上升到一种以法律的观念来思考问题。选择不理想的状况说明我们还要加强法律意识的教育,虽然大学生具备了一定的文化知识,但在接受真正法律基础教育的时间很少,都是从各种报道或者自己搜索信息时得到,这些东西具有较大的不稳定性与诱导性。建议对每个专业设置法律基础课程,以强化法律意识。

  从总体来看,同学对法治社会认识还是处于一个偏低的水平,做到深入认识形成自己思考的人较少。问卷答案之间没有递进关系,但我们实际地去分析,这里面存在着一个对法律认识的高低问题。不管是各种情况的同学,对法制社会认识的整体情况都是主要集中在教条化的灌输里面,接受的法律知识没有主动性,不符合议和具有朝气与思想的大学生形象。这种现象可以说是一种普遍的。我们认为,在开设法律基础课程的基础上,应该从方法上诱导同学们从不同的角度思考问题,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形成理性的社会意识,特别是权利意识。

  从统计结果来看,同学们对热点法律制度的理解处于中等的水平,权利意识有一定的基础,但是没有达到较好的状态,完全有提升的空间。因为对这些制度的了解,不仅仅是对同学们生活的处理纠纷等法律问题的帮助,这些更代表着一个人的文化底蕴,在交际交往中,如果能对这些制度有自己的、深刻的认识,别人会对你作出更高的定位,在展示自己才能的'时候更加具有优势。建议学校多提供这方面的高水平的法律讲座,拓展同学们的视野,丰富法律知识。各个类型的区别不是特别明显。

  关于当代大学生的权利意识,可以得出结论:首先,当代大学生心理上的独立性并不强,权利认知水平不高。其次,当代大学生的权利行为解释系统去权威化,在处理学校和自身矛盾时,解决途径具有自发性。第三,当代大学生对自身的公民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总体评价是积极的,但对自身在大学发展中地位的评价不高。第四,当代大学生对未来大学的发展参与意识强,同时对于规则意识的培养认同度较高。第五,权利意识培养和教育使得大学生获得了法律常识,但与媒体、家庭和中小学公民教育相比,大学的公民教育特别是权利观念教育不占优势。

  当代大学生成长于中国市场经济发挥巨大效能的历史阶段,他们崇尚自由,重视个体发展, 但是他们也正处于高等教育大众化的时代,背负着几代人的大学梦,客观上受教育的时间延长,没有生产劳动的经历,缺乏经济独立性,更缺乏人格上的独立要求。加之传统的义务教育,注重灌输,讲究行为规导,缺少思辨解释系统,因此不能引发他们真诚的思考。

  同时,我们看到,和学生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诸如《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并没有以正面的形式与学生接触,将两者联系起来的往往是各所大学根据上位法所制定的《学生守则》。学校在对新生进行的校纪校规的教育中,对《学生守则》也仅做大概的介绍,施以形式化的检验,并没有将其当作必不可少的权利教育,纳入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中。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尝试提出以下几个值得注意的方面。第一,将合理的契约精神贯彻到产生校生关系的整个过程之中。高校需要明确履行告知义务,特别是在形成校生关系之初。高校进行招生宣传时,有义务公开其针对校生关系制定的管理制度,包括学生守则规定,以显契约精神,学生可以在不同大学之中,针对大学品牌、大学服务管理水平,尤其是大学对学生实施管理的规章制度进行综合选择,这样可以促使社会各界监督大学的规章制度合法、合理化。

  第二,实现完整、系统的权利教育。首先,要强化新生入校期间的“成人权利意识教育”。目前,学校都会组织学生入校初对本校学生守则进行集中学习。这种方式集中、高效地让学生在最短时间知道学校的规章制度,但这种方式难免显得太过急于求成,而且目前各高校的学生守则读本,呆板枯燥,没有适时地编入一些适合学生阅读理解的法律知识和法律背景解读。其次,对于大学生的权利意识培养,需要既博又精。当代大学生不缺少法律常识,他们缺少的是对于法律知识和渊源的正确理解和反思习惯。同时,权利意识教育还需要配套开设哲学、伦理、逻辑、历史等通识选修课程,增进学生的思维能力和文化素养。

  第三,着力培养一批对大学生进行系统法律、权利教育的教师,他们既要有良好的课程教学知识,还要有学生政治思想教育工作的实战经验。这一批教师就是学生思政辅导员。辅导员需要掌握统一的法律知识,具备对学生权利意识教育中进行准确法律解释的工作能力。第四,加强高校与学生关系的行政法学研究,加快填补高等教育系统内的立法缺漏,对《学生法》的提议进行进一步调研。与此同时,根据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畅通大学生权利救济途径,针对目前学生申诉委员会在程序上完备,但学生权益维护不足的情况,加紧探讨学生申诉委员会进行工作的可操作性研究。

法律调查报告15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是指人们对于法律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和情感、态度的总称。法律意识作为国家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对国家的法制建设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群体, 大学生法律意识如何直接关系到未来国家法制建设的进程。为此我们对在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状况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调查内容包括法律知识的来源及法律知识重要性的认识、主动应用法律知识的能力、守法与护法意识、法制观及对法律的信任度、基本法律知识的了解与掌握。计25道题。该次调查共发放问卷30份,回收30份。

  (一) 法律知识来源及法律知识重要性的认识。

  42.1%的学生的法律知识主要来源于课堂,47.3%的学生法律知识来源于电视、电台和报纸,受家庭影响及其他来源的占10.6%。说明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来源广泛,但课堂与其他传播媒介占据主要部分。当问及法律在日常生活中的作用时,只有20%的同学认为法律“非常重要,我有麻烦首先想到法律途径解决,没有法律我就没有办法生活”,63.3%的同学认为“法律比较重要,我有时会尝试使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另外16.6%的同学认为法律不太重要或者根本没作用。约1/2的学生认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强弱受学校的影响最大,约1/3的学生认为社会是影响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最大因素,家庭及个人因素只占20%。从中可以看出,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大部分同学对法律的认识仅限于理论层面,还没有渗透到日常的学习生活中。学校组织的一些宣传活动或讲座只有43.3%的同学觉得能学到一些东西,剩余56.7%的同学觉得太形式化,不愿去浪费时间,或者没有参加过。

  (二) 主动应用法律知识的能力。

  在实际生活中,有意识的应用法律知识的学生比例仍然不高,问卷中,试过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同学只有10%,90%的同学选择暂时没试过。参加勤工俭学或兼职时,有意向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只占70%,仍有30%的学生完全没有这个意识。买了某种价值不菲的商品但后来现被骗后只有46.7%的同学会利用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40%的同学选择直接到商店找负责人赔偿,6.7%的同学选择把商品扔了,当买个教训,6.6%的同学选择“到处跟别人说这个商品是假的,叫人不要买。”这说明学生的维权意识普遍不强。但可喜的是,当问到“当你真正处于一件法律案件中”有83.3%的同学认为自身法律意识不够,但懂得咨询专业人士,16.7%的同学则认为自身的法律知识足够,而且懂得咨询专业人士。法律本身是一门学理性极强的学科,不掌握一定的法律基础理论,就难以用理论解决现实存在的法律问题。

  (三) 守法、护法意识。

  由于传统法律意识的思维惯性,以及教育与宣传舆论的局限,大多数学生的法律意识处于一种被动的守法状态,虽然有较高的守法意识,但自觉性仍有待提高。对于一些轻微的违法违规行为,有40%的同学坚决不做,56.7%的同学选择会视情况而定,还有3.3%的同学则不介意,跟大众一起做。对于一些来路不明的自行车63.3%的同学认为自己不会去买,36.7%的同学则会买,因为很喜欢。

  (四) 法制观及对法律的信任度。

  当问及“一次你的一个亲密无间的朋友,向你借600元生活费,答应三个月之后还,你会要求他(她)写借条给你吗?”时,46.7%的同学认为不用写,30%的同学认为写不写都无所谓,只有23.3%的同学认为应当写。大多数同学的法律意识还停留在法律心理阶段,只是基于自身日常生活对法律现象的一种表面的、直观的感性认识,远没有形成高水平的法律思想体系。“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对国家有贡献的人与普通人一样犯了罪,应当公平对待。该选项得到了96.7%的支持率,说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观念已经深入民心。守法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任何人犯了罪都应该受到应有的惩罚。另外,结果显示,所有被调查同学都希望能不断提高自身法律意识。这说明同学对法律意识在现代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有清醒的认识,希望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

  (五) 基本法律知识的了解与掌握。

  在调查问卷中,我们设计了10道具有固定答案的题目考查同学对法律知识的了解程度。各题答对率如下:

  9、你知道《劳动法》里面规定试用期最长是多久吗?30%

  11、父债子还,是否正确?76.7%

  14、你知道全国法制宣传日是哪一天吗?67.7%

  16、王某有三个儿子,王某在病死之前当某个儿子的面做了口头遗嘱,这种遗嘱是否有效?43.3%

  17、刘某现在17周岁,父母双亡,主要靠自己打工维持生计,则刘某属于?26.7%

  18、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别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按照民法规定称为?66.7%

  19、刑法规定应负刑事责任最低法定年龄是10%

  20、甲某和其12岁儿子共同抢劫,其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40%

  21、投毒,当被害人服毒后尚未死亡之前,犯罪悔悟,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但抢救措施未生效,被害人死亡,这种行为属于。60%

  22.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是。33.3%

  调查结果显示,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是明显欠缺的。在严峻的就业形势的`压力下,大多数同学会把更多的时间放在专业科目的学习上,从而忽略了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有研究表明,改革开放以来,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明显增多,占社会刑事犯罪的比例持续上升。其原因之一就是不懂法,不知法。没有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没有法律意识,那么,即使是当自己的正当权益被侵害时,也不懂如何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卷调查的基本结论是: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仍亟待增强。

  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修养,提升法律思维水平,不仅是我们自身健康成长的需要,也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我们不仅要学习法律知识,掌握学习方法,参与法律实践,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而且要树立法律信仰,宣传法律知识,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自觉维护社会主义的法律权威。

  另外,在学习法律知识的过程中,我们要注意培养:

  ①法律至上意识。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过“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他形同虚设。“信仰法律,崇尚法律是人们对法律的一种尊重。法律的权威不仅来源于其强制性,更源于人们对法律的尊重、信赖和崇尚。

  ②公民意识。培养公民意识就是培养树立人人平等的法治观念,权利与义务辩证统一的观念,民主与法制辩证统一的观念。从而正确认识自己与国家的关系,与人民的关系,以主人翁的态度正确对待国家利益与人民利益。

  ③主体意识。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主体经济,只有作为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成为真正主体是,才会有竞争,有效益,有资源优化的配置。也才会有市场经济本身。因此培养自身的主体意识,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独立的主体地位,要在竞争中求生存和发展,这样才能实现自身的社会价值和自我价值。

  ④守法意识。树立正确的守法观念,自觉守法,用法,护法。

  ⑤法律保护意识。既要学会将自己的权利法律化。比如为自己的发明申请专利保护等,又要认识法律不仅是惩处犯罪的工具,更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有效武器,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敢于并善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